第一(yi)條 為規范第三(san)方服務機構的行為與(yu)管理(li),維(wei)護交易秩序,保(bao)護交易各方的合法(fa)權益(yi),促進鐵(tie)礦石現(xian)貨市場健(jian)康發展,根據《北(bei)京市交易場所管理(li)辦法(fa)》等政策法(fa)規,北(bei)京鐵(tie)礦石交易中心股份(fen)有(you)限公司(si)(以下簡稱“北(bei)鐵(tie)中心”)制定(ding)本辦法(fa)。
第(di)二條 第(di)三方服(fu)務機構(gou)是指為滿足北(bei)鐵中心(xin)業務運營或(huo)管理需要(yao),為北(bei)鐵中心(xin)或(huo)會員提供第(di)三方服(fu)務的專(zhuan)業機構(gou),包(bao)括但(dan)不限于(yu)技(ji)術服(fu)務機構(gou)、結算服(fu)務機構(gou)、法律服(fu)務機構(gou)、會計服(fu)務機構(gou)等。
第(di)三(san)條 第(di)三(san)方服務(wu)機(ji)構應符合下列(lie)條件(jian):
1.依法設立(li),取得相(xiang)應資(zi)質(zhi),具有獨立(li)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提供相(xiang)應服務所必(bi)須的專(zhuan)業人(ren)員、專(zhuan)業能力、重要設備等(deng);
3.具有良好的(de)商業信譽(yu);
4.經(jing)營(ying)活動中沒(mei)有嚴重違(wei)法違(wei)規記(ji)錄(lu);
5.其他法律法規或北鐵中心要求的條件。
第(di)四(si)條(tiao) 北鐵(tie)中心與(yu)第(di)三方(fang)服務機構就(jiu)合作事宜簽(qian)訂書(shu)面協議,明(ming)確(que)合作內容、雙方(fang)權利(li)、義務等。
第五條 北鐵(tie)中(zhong)心定期對第三(san)方服(fu)務機構進行評價篩(shai)選,針對不(bu)符(fu)合要求的第三(san)方服(fu)務機構及時終止合作關系(xi)。
第六條 第三方(fang)服務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de)北鐵中心將與其終止合作:
1.未按(an)約定履行義務損害(hai)北鐵中心、會員或相關方權益的;
2.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3.故意提供(gong)虛假(jia)(jia)信息、資料,出具虛假(jia)(jia)報告(gao)、證明文件及其(qi)他文件的;
4.采取欺(qi)詐、賄賂、串通、回扣(kou)等不正當競爭(zheng)手段承攬業務的;
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ding)或協議約定(ding)終止的(de)情形。
第七條 北鐵中心可(ke)以(yi)對第三方服(fu)務機構的(de)工作提出完善或改進(jin)的(de)建議。
第(di)八條 本辦法由(you)北鐵(tie)中(zhong)心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