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te)別(bie)規定(試行(xing))
(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第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i)范商品現貨(huo)市(shi)(shi)場(chang)交(jiao)(jiao)易(yi)(yi)活動,維護市(shi)(shi)場(chang)秩序,防(fang)范市(shi)(shi)場(chang)風(feng)險,保護交(jiao)(jiao)易(yi)(yi)各(ge)方的合法(fa)(fa)權益,促進商品現貨(huo)市(shi)(shi)場(chang)健康發(fa)展(zhan),加快推(tui)行現代流通(tong)方式,根(gen)據(ju)國家有(you)關法(fa)(fa)律法(fa)(fa)規(gui)以及(ji)《國務(wu)院關于(yu)清理整頓各(ge)類交(jiao)(jiao)易(yi)(yi)場(chang)所切實(shi)防(fang)范金融風(feng)險的決定(ding)》(國發(fa)〔2011〕38號),制定(ding)本規(gui)定(ding)。
第二(er)條(tiao) 中(zhong)華人民共和(he)國境內的商品現貨市場(chang)交易活動,應(ying)當遵守本規定。國家(jia)另有規定的,依(yi)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suo)稱商品(pin)(pin)現貨市場(chang),是(shi)指依法設立的,由(you)買(mai)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huo)定期性的商品(pin)(pin)現貨交(jiao)易(yi)活動,具有信息(xi)、物流(liu)等配套服務功(gong)能的場(chang)所(suo)或(huo)互聯網交(jiao)易(yi)平臺。
本規定(ding)所(suo)稱(cheng)商(shang)品現貨市(shi)(shi)場經營者(以下簡稱(cheng)市(shi)(shi)場經營者),是指依(yi)法(fa)設立(li)商(shang)品現貨市(shi)(shi)場,制定(ding)市(shi)(shi)場相關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并(bing)為商(shang)品現貨交易活動提(ti)供(gong)場所(suo)及相關配套服務的(de)法(fa)人、其(qi)他經濟組織(zhi)和個(ge)人。
第四條 從事(shi)商品現貨(huo)市場交易活動(dong),應當遵循(xun)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商(shang)(shang)務部負責全國商(shang)(shang)品(pin)現貨市(shi)場(chang)的規劃、信息、統(tong)計等行(xing)業(ye)管理(li)工作,促(cu)進(jin)商(shang)(shang)品(pin)現貨市(shi)場(chang)健康發(fa)展。
中(zhong)國人民銀行(xing)依(yi)據職責負(fu)責商品(pin)現貨市(shi)場交易涉及(ji)(ji)的金融(rong)監(jian)管(guan)以及(ji)(ji)非金融(rong)機構支(zhi)付業務的監(jian)管(guan)工(gong)作(zuo)。
第六條(tiao) 商品現貨市場行(xing)業(ye)協會應(ying)當制定(ding)行(xing)業(ye)規范(fan)和行(xing)業(ye)標準,加強行(xing)業(ye)自律(lv),組織業(ye)務(wu)培(pei)訓(xun),建立高管誠(cheng)信(xin)檔案,受理(li)投訴和調解(jie)糾紛等。
第二章 交易對象和交易方式
第七條(tiao) 商品現貨市(shi)場交易對象包括:
(一)實物商(shang)品(pin);
(二)以實(shi)物商(shang)品為(wei)標的(de)的(de)倉單、可(ke)轉(zhuan)讓提單等提貨憑證;
(三(san))省(sheng)級人民政府依(yi)法規定的其他交(jiao)易對象。
第(di)八條(tiao) 商品(pin)現貨市場(chang)交易的實物商品(pin),應當(dang)執(zhi)行國家有(you)關質量擔保責任的法律法規,并符(fu)合(he)現行有(you)效(xiao)的質量標準。
第九條 商品現(xian)貨市場交易可以采用下(xia)列方式:
(一(yi))協議交易;
(二)單(dan)向競價(jia)交易(yi);
(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gui)定的其(qi)他交易方式。
本規定(ding)所稱協(xie)議交(jiao)(jiao)易,是(shi)指(zhi)買(mai)賣雙方(fang)以實物(wu)商品交(jiao)(jiao)收為目的,采用協(xie)商等方(fang)式(shi)達成(cheng)一致,約定(ding)立即交(jiao)(jiao)收或者(zhe)在一定(ding)期限內交(jiao)(jiao)收的交(jiao)(jiao)易方(fang)式(shi)。
本規(gui)定(ding)(ding)所稱單向競價交易(yi)(yi),是(shi)指一(yi)個(ge)買方(fang)(賣(mai)方(fang))向市(shi)場提出申請,市(shi)場預先公告交易(yi)(yi)對象,多個(ge)賣(mai)方(fang)(買方(fang))按照(zhao)規(gui)定(ding)(ding)加價或者減價,在約(yue)定(ding)(ding)交易(yi)(yi)時間內達(da)成(cheng)一(yi)致并成(cheng)交的(de)交易(yi)(yi)方(fang)式(shi)。
第十(shi)條 市場經營者不得(de)開展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lei)交易(yi)場所(suo)切(qie)實防范金融風(feng)險的決定》禁(jin)止的交易(yi)活動,不得(de)以集中(zhong)交易(yi)方式(shi)進行(xing)標準化合約交易(yi)。
現貨合同的(de)(de)轉讓、變更,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de)(de)相關(guan)規定(ding)辦(ban)理。
第三章 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規范
第十一條(tiao) 市場(chang)經營者應當履(lv)行(xing)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suo)、設施及(ji)相關服(fu)務(wu);
(二(er))按(an)照本規(gui)(gui)定確定的(de)交易方式和(he)交易對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shou)、結算、倉儲(chu)、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gui)(gui)則與各項規(gui)(gui)章制度;
(三)法律法規(gui)規(gui)定的其(qi)他職責(ze)。
第十(shi)二(er)條 市場(chang)經營者應當(dang)公開業務(wu)規則和規章制(zhi)度。制(zhi)定、修改和變(bian)更業務(wu)規則和規章制(zhi)度,應當(dang)在合理(li)時間內(nei)提前公示。
第十三條 商品(pin)現(xian)貨市(shi)場(chang)應當制(zhi)定(ding)應急預案。出(chu)(chu)現(xian)異(yi)常情況時(shi),應當及時(shi)采取(qu)有效(xiao)措施,防止出(chu)(chu)現(xian)市(shi)場(chang)風(feng)險(xian)。
第(di)十四(si)條 市(shi)場經營者(zhe)應當采取合同約束、系統(tong)控(kong)制、強化內(nei)部(bu)管理等措施(shi),加強資(zi)金管理力度(du)。
市場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jiao)易者的資金。
第十五條 鼓勵商品(pin)現(xian)貨市場(chang)(chang)創新流通方(fang)式,降(jiang)低交易成本(ben);建設節能(neng)環保、綠色低碳市場(chang)(chang)。
第十六條 鼓勵(li)商品現(xian)貨市場采用(yong)現(xian)代信息化技術,建立互(hu)聯網交易平臺,開(kai)展電子商務(wu)。
第十七條(tiao) 市場經(jing)營(ying)者應(ying)當建(jian)立完善商(shang)品(pin)信息發布制(zhi)度,公布交易(yi)商(shang)品(pin)的名(ming)稱、數量、質(zhi)量、規(gui)格、產地(di)等相關信息,保證(zheng)信息的真實(shi)、準(zhun)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第十八條 采(cai)用現代信息(xi)化技術開展交易活動的(de),市場經營者應當實(shi)時記(ji)錄商品倉儲(chu)、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xi),采(cai)取措施保(bao)(bao)證相關信息(xi)的(de)完整和(he)安全(quan),并保(bao)(bao)存(cun)五年以(yi)上(shang)。
第十九條(tiao) 市場(chang)經營(ying)者不得擅(shan)自篡改、銷毀相關信(xin)息和資料(liao)。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xian)級以上人民(min)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現貨市(shi)場的行業(ye)管理,并按(an)照要求及時(shi)報(bao)送行業(ye)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shi)。
中(zhong)國(guo)人民銀行分(fen)支(zhi)機構(gou)依(yi)據職責負責轄區(qu)內商品現貨市場交易(yi)涉及的金融機構(gou)和支(zhi)付(fu)機構(gou)的監督管理(li)工作(zuo)。
國務院(yuan)期貨(huo)監督(du)管理(li)機(ji)構派出機(ji)構負責商(shang)品現(xian)貨(huo)市(shi)場非(fei)法期貨(huo)交易(yi)活動的認定等工(gong)作(zuo)。
第二十(shi)一條(tiao) 市場經(jing)營者應(ying)當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經(jing)營信息(xi)與資料。
第(di)二十二條 縣級(ji)以上人(ren)民政(zheng)府商務主(zhu)管部(bu)(bu)門應當根據(ju)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完善各項(xiang)工作制度。必要時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gao)上級(ji)商務主(zhu)管部(bu)(bu)門和本級(ji)人(ren)民政(zheng)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di)(di)(di)(di)二(er)十(shi)(shi)(shi)(shi)三(san)條(tiao) 市(shi)場經營(ying)者違(wei)反第(di)(di)(di)(di)十(shi)(shi)(shi)(shi)一(yi)條(tiao)、第(di)(di)(di)(di)十(shi)(shi)(shi)(shi)二(er)條(tiao)、第(di)(di)(di)(di)十(shi)(shi)(shi)(shi)三(san)條(tiao)、第(di)(di)(di)(di)十(shi)(shi)(shi)(shi)四條(tiao)、第(di)(di)(di)(di)十(shi)(shi)(shi)(shi)七條(tiao)、第(di)(di)(di)(di)十(shi)(shi)(shi)(shi)八條(tiao)、第(di)(di)(di)(di)十(shi)(shi)(shi)(shi)九條(tiao)、第(di)(di)(di)(di)二(er)十(shi)(shi)(shi)(shi)一(yi)條(tiao)規(gui)定,由縣(xian)級(ji)以上商務主管部門(men)會同(tong)有(you)關部門(men)責令(ling)改(gai)正。逾期不改(gai)的,處一(yi)萬元(yuan)以上三(san)萬元(yuan)以下罰(fa)款(kuan)。
第(di)二十(shi)四(si)條 市場經營者違反(fan)第(di)八條、第(di)十(shi)條規定和《期貨交易(yi)管理條例(li)》的,依法予(yu)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有(you)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zuo)人員在市場監督管理工作(zuo)中,玩忽職(zhi)守、濫用(yong)職(zhi)權、徇(xun)私舞(wu)弊的(de),依法(fa)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de),依法(fa)追究刑事(shi)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tiao) 本規(gui)定自2014年1月1日(ri)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