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fan)北京(jing)鐵(tie)礦石交(jiao)易(yi)中心(xin)(xin)股份有限(xian)公司(以(yi)下(xia)簡稱“北鐵(tie)中心(xin)(xin)”)投訴管理(li)工作(zuo),提高交(jiao)易(yi)服(fu)務質量,維護(hu)交(jiao)易(yi)秩序,保護(hu)交(jiao)易(yi)各方(fang)的合法權益,根據《北京(jing)市(shi)交(jiao)易(yi)場所管理(li)辦法》等政策(ce)法規,北鐵(tie)中心(xin)(xin)制定本(ben)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fa)所稱(cheng)投訴是指對北鐵中心服務、交易方(fang)交易行為等(deng)方(fang)面的(de)投訴。
第三(san)條(tiao) 北鐵中心設信(xin)訪電話、信(xin)訪郵箱作為投訴渠(qu)道公示于官(guan)方網站。
第四(si)條 針對(dui)北鐵中心服務(wu)的投訴,北鐵中心依據(ju)法律法規、管理制度進行(xing)處理。
第五條 針(zhen)對交易(yi)方(fang)交易(yi)行(xing)(xing)為(wei)的投訴,北(bei)鐵中(zhong)心依(yi)據法律法規、交易(yi)規則進(jin)行(xing)(xing)處理。
第六(liu)條 北鐵中心(xin)投(tou)訴處理流(liu)程:
(一)準確記錄投(tou)(tou)訴(su)(su)內容(rong),包括但不(bu)限于:投(tou)(tou)訴(su)(su)方(fang)姓(xing)(xing)名、性(xing)別、聯系電話、單位名稱、被(bei)投(tou)(tou)訴(su)(su)方(fang)姓(xing)(xing)名(或名稱)、投(tou)(tou)訴(su)(su)事項(xiang)、投(tou)(tou)訴(su)(su)原因、訴(su)(su)求(qiu)等。
(二(er))根據(ju)投訴內容進行調(diao)查,調(diao)查方(fang)式包括但不限(xian)于詢問、約談、要(yao)求提交書面文件(jian)等(deng)。
(三)階段性向投(tou)訴方反饋調查進展、處(chu)理意見、處(chu)理結果。
(四)對投訴(su)進行分析總結并回訪投訴(su)方。
第七條 本辦法由北鐵中心負責解釋(shi)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