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鐵礦石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鐵中心”)修訂指數編制方案工作流程,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鐵中心對鐵礦石港口現貨價格指數編制方案(以下簡稱“指數編制方案”)的管理。
第二章 指數編制方案審閱
第三條 北鐵中心指數編制團隊負責每年對指數編制方案進行審閱,就指數編制方案對市場的適用性、指數樣本的充分性與分布等情況形成年度審閱報告,并按公司規定的相關流程進行審批。
第三章 指數編制方案修訂
第四條 指數編制方案的修訂涉及以下情形:
(一)指數編制方案無法適應市場環境的發展變化;
(二)指數編制方案與指數功能定位不匹配;
(三)指數功能定位擬進行調整;
(四)專家委員會或市場參與者提出修改建議;
(五)指數編制方案與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存在沖突;
(六)北鐵中心認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第五條 北鐵中心通過年度審閱、指數日常運行監測、專家委員會反饋、市場調研、外部咨詢投訴等途徑發現指數編制方案存在可能需要修訂的情形,由指數編制團隊評估修訂的必要性,適時提出修訂提案。
第四章 重大變更及管理措施
第六條 指數編制方案的重大變更指實施后指數將出現根本性變化的修訂,包括:
(一)指數規格的實質性變更,包括指數基準值、指數單位等;
(二)采樣條件的實質性變更,包括品種、港口、時間、規格等;
(三)數據處理的實質性變更,包括標準化流程、異常值處理等;
(四)指數計算方式的實質性變更,包括權重、折算價計算等;
(五)停止發布指數;
(六)北鐵中心認定的其他重大變更情形。
第七條 指數編制方案涉及重大變更的,北鐵中心將通過官網及其他指定渠道發布公告征求市場意見。公告內容應列示指數編制方案擬修訂的原因、內容、征求意見時間安排、擬實施時間等。征求意見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十天。
第五章 指數編制方案修訂流程
第八條 指數編制團隊負責提出修訂提案,并按公司規定的相關流程進行審批。
第九條 若修訂屬重大變更,指數編制團隊需根據征求意見形成分析總結及答復,對修訂提案進行完善,并按公司規定的相關流程進行審批。
第十條 指數編制方案的修訂須在正式實施前于北鐵中心官網及其他指定渠道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指數編制方案的修訂原因、內容、實施時間等,涉及重大變更需在公告中對意見反饋進行總結和回復。
第十一條 重大變更應在正式實施前至少一個月公告;一般變更應在正式實施前至少十個工作日公告。
第十二條 如發現需立即解決,否則可能影響指數的連續性、完整性的特殊情形,將不進行意見征求,按公司規定的相關流程進行審批及公告后即可實施。
第六章 指數編制方案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 指數編制方案檔案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審閱報告、修訂提案、修訂清單、審批留痕、相關公告、重大變更的征求意見及答復等。
第十四條 北鐵中心通過來往郵件、內部公文系統、會議紀要、臺賬等形式,對修訂相關信息保存至少五年。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鐵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